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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电信诈骗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四川君定律师事务所接受林*的委托,指派侯国君律师为林*的辩护人,现提供如下辩护意见,供参考: 一、犯罪嫌疑人林*应认定为从犯。 1、犯罪嫌疑人林*主观上没有实施诈骗行为的直接故意,客观上虽然参与了“鼎*”犯罪团伙的诈骗活动,但其仅希望通过该犯罪团伙发放的工资获利,而不是通过获取诈骗金额获利。根据其第一次笔录P10“我是2021年6月5日左右进的公司,一直工作到2021年8月4日左右,总共两个月左右,获利应当是两万多元钱,但是这个钱老板尤*没有让财务发给我……”,林*至今没有实际收到过赃款。 2、犯罪嫌疑人林*没有引发该团伙犯意,该诈骗团伙在林*加入之前就已经实施诈骗。林*第一次笔录P10“我刚到公司的第一个月是6月,我听财务说公司上个月总共骗了一百五十多万人民币,7月份总共骗了两百多万人民币。”而林*是2022年6月进入该窝点,当年8月便离开,只是诈骗行为的一般参与者,且没有参与到对犯罪组织策划中。 3、犯罪嫌疑人林*行为强度低,虽然起诉意见书称林*是“大主管”,但是分析林*供述和同案犯供述可以发现,林*具体工作仅是对诈骗团伙成员进行话术方面的培训,没有其他管理方面的职务。名为“大主管”,其实质上只是培训老师。除此之外林*没有参与其他具体诈骗行为的实施,可以说其在诈骗案中的行为强度较低。 4、林*作用小。林*为诈骗团伙提供培训具有可替代性,犯罪活动并不会因为缺少林*的培训而挫败。林*没有控制赃款、支配赃款分配、藏匿甚至毁灭罪证,没有提议、组织、实施反侦活动以逃避刑事追究的行为。相反,该犯罪团伙的头目认为林*破坏了他们的诈骗活动,导致参与人员逃离窝点,因此被犯罪头目关押殴打。 根据以上论述,林*在该次犯罪活动中起到的是次要的、可替代的作用,符合从犯的定义,应当定性为诈骗罪的从犯。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四、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一)三人以上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依法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犯罪集团中组织、指挥、策划者和骨干分子依法从严惩处。对犯罪集团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特别是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协助抓获主犯、积极协助追赃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林*不是首要分子,更不是组织策划者,也没有在犯罪活动中实际获利,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林*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林*的供述,其在2021年12月主动到缅甸邦康警察局自首,在邦康隔离15天后,被移交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阿派出所并且在此隔离21天,被告知回洛阳老家与当地警局联系。在转机过程中被蓬*县公安抓获。林*交代的上述情况,侦查机关没有查明该情况,其提供的“被抓获到案”的陈述与未能反映客观事实。我们请求公诉机关对林*的到案经过进行调查核实。 根据事实情况,林*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第三节第2条第(6)歀“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据此,应当给予减轻处罚。 三、林*构成特别立功。 林*归案后主动交代了掌握的一切情况,辨认出窝点成员邓等48人,并提供了犯罪头目“尤*”的线索,对该犯罪团伙的头目和骨干进行了指证。根据2022年8月1日,两高一部联合发布《关于敦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头目和骨干自首》“三、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指证犯罪集团头目和骨干,经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或者有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之规定,应当认定林*有立功表现。 四、林*的其他从轻、减轻情节 1、犯罪作用小,且未实际获取赃款。 限于其职务的特殊性,仅对诈骗团伙成员实施了不到2个月的培训,没有参与到诈骗罪实际操作中,其危害程度较小。在2022年1月17日已经批准取保候审,说明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其供述,其至今未获取到工资赃款。上述情况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林*从侦查阶段,就认罪认罚,并在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五、量刑建议 林*被骗进入犯罪团伙,被犯罪头目殴打后逃离;主动联系公安自动归案,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主动积极交代,协助破案,具有立功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法发〔2021〕22号)“十六、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犯罪团伙中的从犯,特别是其中参与时间相对较短、诈骗数额相对较低或者从事辅助性工作并领取少量报酬,以及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据此,本辩护人请求贵院对林*减轻处罚! 以上意见,供参考。 辩护人:四川君定律师事务所 律师 侯国君 2023年10月7日 (裁判结果: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罚金贰万元 侯国君律师电话18090599181,微信131981987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