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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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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吃大亏!

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吃大亏!

有些老板认为,签不签劳动合同无所谓。特别是餐饮店、超市、个人工商户用工,普遍存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在劳动关系终止时双方大多好聚好散,很少发生纠纷。有些老板认为,签订了劳动合同自己受约束,不签订劳动合同用工裁员都自由,甚至在劳动用工中发生工伤等,还可以耍赖不认账。这些想法,在诸多劳动仲裁案件中,用人单位往往被“打脸”,用人单位往往被裁决承着很重的法律责任。因此,不签订劳动合同,承担着巨大的用工风险。

四川君定律师事务所侯国君律师抓几个要点宣讲如下:

风险一:11个月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个规定是刚性条款。劳动者在离职时申请劳动仲裁,往往一个告一个准。有些劳动者就是利用这个法律规定,在工作满一年后即辞职要求赔偿11个月的工资。在仲裁中,劳动者不妥协,仲裁机构只能依法判决,这是老板只能大呼后悔。一个生效判决,告诉老板法律必须学,必须执行!

风险二:不签订合同,不能免除法律责任。

只要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就承担着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工责任。常见的责任包括社保责任、工伤责任、雇主责任等等。这些责任以双方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为要件,并非以是否以书面劳动合同为条件。事实上劳动关系的认定,通过工友证明、工资卡、工作牌、微信短信记录等均可以佐证。用人单位不确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来确认劳动关系。因此签不签书面劳动合同,不影响用人单位承担法定责任。

综上,本律师建议用人单位以及各位老板还是要依法办事,不要存在侥幸心理,积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侯国君律师1809059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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