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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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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产品责任纠纷再审答辩状


烟花爆竹产品责任纠纷

再审答辩状

答辩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杜某某。

诉讼代理人:侯国君,四川君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8090599181。

被答辩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HY烟花公司。

答辩人杜某某与被答辩人HY烟花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后,HY烟花公司提起再审申请,现杜某某针对再审申请答辩如下:

再审申请人HY烟花公司再审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在一二审庭审中均已提出并审理,再审申请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请人民法院驳回HY烟花公司的再审申请。

事实和理由:

一、案涉烟花存在断火的质量缺陷,二审判决的事实基础扎实。

1、通过监控视频可以看出烟花停燃6分钟左右复爆。杜某某在烟花停燃6分钟才靠近并无明显不当。受伤的根本原因是产品存在缺陷。

2、案涉烟花存在断火缺陷、复燃放间隔时间大于5s的缺陷。

从杜某某出示的燃放视频看,案涉烟花点燃后一发,便断火停燃,停燃6分钟左右,却突然复爆,致杜某某右眼受伤。《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标准。组合烟花在燃放时不得出现熄引、发射偏斜角、低炸、发射偏斜角、断火等现象,发射升空产品的发射偏斜角应≤22.5°。《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GB19593-2015标准规定,产品中所含小礼花效果(药粒型除外)的发射偏斜角应≤22.5°。燃放时相邻两发之间间隔时间≤5s。案涉烟花存在熄引、断火、燃放时相邻两发之间间隔时间大于5s的现象,不符合执行标准,质量存在缺陷,这是导致杜某某受伤的根本原因。如果不是因为产品缺陷,本次事故不会发生,杜某某的眼睛也不会被炸伤。

二、HY烟花公司无进行销售资质,与杜某某受伤存在因果关系。HY烟花公司不仅应承担行政责任,还应承担民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第二十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标准规定,10.1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的负责人应依法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HY烟花公司作为该案涉烟花的提供者,未取得零售许可,销售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零售时未向杜某某讲解烟花燃放的方法和注意事项,切断杜某某从正规零售商获取安全教育知识的途径。燃放说明仅说明不能立即靠近,并未说明在15分钟内都不能靠近,杜某某在烟花停燃后6分钟才靠近并非立即靠近,未违反燃放说明。销售者未告知、警示语未写明,这使得杜某某获取安全知识的渠道被双重切断。无论是作为销售者还是生产者,杜某某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是导致杜某某受伤的重要原因。

三、案涉烟花标识缺陷,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增加了烟花不当风险。

1、下图对比案涉烟花警示语和《烟花爆竹 标志》警示语存在差别。案涉烟花包装警示语中没有“燃放过程中如发生间隔时间超长、中途断火、熄引,切勿靠近,严禁探头察看,禁止再次点燃引火线”这一基本内容,不符合《烟花爆竹 标志》GB 24426-2015标准的规定。

《烟花爆竹 标志》GB 24426-2015标准规定,4.3.2销售包装上“安全警示语及内容”字体高度≥4mm。5.1.8.1安全警示语及内容 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参考附录A给出的示例内容标明安全警示语。附录A所给出的安全警示为基本要求,必要情况下还可包含其他适用信息。5.1.8.2安全警示语字体颜色要求 安全警示语应使用区别于包装底色的字体清晰标明。涉案组合烟花包装上的警示语字体较小,且颜色为白色,并不醒目;燃放说明内容的字体更加小,如果不仔细阅读,根本不会留意到;作为销售者,HY烟花公司违规销售,使得杜某某本可以从正规零售商获取安全知识的渠道被切断;作为生产者,本该醒目标注的警示语却不易被人注意,重要的警示语内容:“燃放过程中如发生间隔时间超长、中途断火、熄引,切勿靠近,严禁探头察看,禁止再次点燃引火线”也未写明。这使得杜某某获取安全知识的渠道被双重切断。无论是作为销售者还是生产者,HY烟花公司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是导致杜某某受伤的重要原因。

2、《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第二十八条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因此,HY烟花公司作为经营者在产品标识上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杜某某的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二审对烟花质量问题举证义务分配正确。

1、《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产品质量法》第46条 本法所指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身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2 款,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通常情况下,产品缺陷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就已经存在。而在产品生产过程中,生产者一直处于主动、积极的地位,只有他们才能及时认识到产品存在的缺陷并设法避免。大多数消费者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和对整个生产过程的了解,不可能及时发现产品的缺陷并防止其造成的危险。基于生产者在产品生产过程中所处的这种特殊地位,法律将产品责任规定为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发生了缺陷产品导致的有关的人身或其他财产损害,生产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只有在能够证明产品具有未投入流通等三种免责情形时,才能够免除责任。据此,对于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生产者要免除责任,必须对免责事由承担举证义务。一二审HY烟花公司均未提供免责证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HY烟花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杜某某存在二次点燃烟花的过错行为,HY烟花公司辩称不能成立。

五、HY烟花公司不符合再审的法定情形。

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而非三审制。决定再审必须符合法定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HY烟花公司没有提交新证据,没有指出法律适用错误,没有指出审判程序严重违法。其再审申请的理由,均在二审中提过,二审人民法院已经做出审理。其再审申请事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再审目的是对抗人民法院的执行,进一步损害杜某某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HY烟花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请人民法院予以驳回。

此致

SC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杜某某

                                      诉讼代理人:侯国君律师

                                          202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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