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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代 理 词 审判员: 四川君定律师事务所接受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就其诉王xx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围绕争议焦点,结合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代理词。 一、被告向原告缴纳物业服务管理费是合同义务。 1、xx物业管理公司与南充华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0日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合同》,2017年8月1日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补充协议》,2020年12月15日,xx物业管理公司与xx业主委员会签订了《xx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小区物业管理合同》,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下达成的合意,故合同真实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该合同对被告具有约束力,被告向xx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物业服务管理费是合同义务。 2、被告不得以未享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理由而拒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被告不得以未享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理由而拒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二、被告应当缴纳物业费的多少双方已经进行结算,被告表示愿意支付。 1、《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第2页第六条约定了物业服务收费方式“多层住宅:0.6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1.2元/月.平方米”;第三页第七条约定了物业服务费交纳方式“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按年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员应在每年(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履行交纳义务”;第9页第二十九条约定约定了违约责任“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员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时如数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应按每日万分之1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xx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小区物业管理合同》第三条规定了收费标准:“2、收费标准:6+1住房按照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0元收取,电梯住房按照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0元收取,营业房按照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0元收取。每年3月份前缴清物业费的按规定计算,3月份后交物业费的6+1住户按每月每平方0.60元收取,电梯住房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0元收取。(如遇物价上涨可与甲方协商根据实际情况向上调整)。” 2、2021年3月6日王xx与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按上述收费标准对物业费进行结算。从2015年至2021年3月原告王xx共计拖欠物业费9662元,王xx明确表示愿意从房屋拍卖款中支付。 综上,被告作为业主,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是法定义务,双方对物业服务费进行结算。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川君定律师事务所 律 师 侯国君 二零二一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