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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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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遇到这些情况该怎么办?

没签劳动合同单位不承认劳动关系怎么办?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

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还发吗?

非因工死亡,用人单位就不用赔偿了吗?

……


“五一”国际劳动节设立的意义是历史上劳动者通过斗争,用顽强、英勇不屈的奋斗精神,争取到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人类文明民主的历史性进步。而在自身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劳动者往往不知所措。为此,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梳理了近年来审理的劳动争议类纠纷,精心挑选四个典型案例,希望能为维权过程中的劳动者提供一些实践参考。



1.没签劳动合同就不承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有效!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
案 情 回 顾
宋某在某酒业公司从事司机兼业务员工作,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期间、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期间两次签订《招聘工人合同书》,其余时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通过现金方式发放,宋某仲裁请求确认自2014年至2018年期间与某酒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支持宋某请求。但该酒业公司认为2015年10月至2017年10月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书,宋某并非其公司正式职工,不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遂诉至法院。

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酒业公司在庭审过程中确认宋某提交的2017年4月、8月工资统计表系其法定代表人何某所写,并且仲裁时提交了2017年9月的工资表,可以相互印证,可以证实宋某该期间在该酒业公司工作。该酒业公司的主张与其提交的证据相互矛盾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宋某不在其公司处工作,即墨法院确认2015年10月至2017年10月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决驳回该酒业公司的诉讼请求。该酒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现今用工关系中,部分用工单位招用劳动者时采取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现金发放工资等方式规避相关用工责任,这些行为能否真正逃避法律责任?答案显然是“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适用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从事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则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即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成立。

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

案 情 回 顾

金某于2009年7月到某物流公司处,担任部门经理,双方签订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自2015年7月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期间此公司为金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8年9月29日,某物流公司通过邮寄方式向金某送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双方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为由,双方劳动关系自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被告金某在某物流公司处实际工作至2018年9月30日。某物流公司为金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解除事由为“合同到期”,解除时间为2018年9月30日。金某向青岛市即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物流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员经审理裁决某物流公司支付金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某物流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向即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支付金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判决驳回某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应向金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某物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本案中,金某与某物流公司已经签订了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在金某没有提出或同意不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某物流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解除与金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3.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 不能不给!

案 情 回 顾

于某系独生子女母亲,于2019年在某工艺品公司处退休,公司未支付其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于某向青岛市即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上述费用,仲裁委支持了于某的诉请。某艺术品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向即墨法院提出诉讼。

律师说法

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待遇问题,是国家特定历史时期的一项特殊政策,而且是对响应国家政策的一代人的一项福利待遇,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某工艺品公司应依照上述规定,按照2018年度青岛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支付于某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

4.非因工死亡,用人单位也要赔偿!

职工非因公死亡后,其近亲属是否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一次性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及欠发工资等相关待遇呢?所谓非因公死亡,是指职工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死亡,该死亡经认定不属于工伤。该死亡包括职工因患病、交通事故、意外、故意杀害等死亡。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一定的赔偿费用。

案 情 回 顾

2016年4月,王某因心源性猝死。王某生前系某公司职工,双方签订2015年1月7日起至2016年1月6日止的聘用协议。某公司为王某发放工资至2015年12月份。王某去世后,王某母亲和王某的子女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相关待遇。

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生前与某公司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系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突发心源性猝死,应认定为非因工死亡。根据原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公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和青岛市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转发鲁劳发[1993]343号文件的通知》(青劳[1993]273号)第三条的规定:“职工死亡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和救济费,以本市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以及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92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按鲁劳发[1993]343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王某于2016年死亡,三原告可主张以青岛市上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4 038元为基数计发一次性救济费。根据山东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2]74号文)第一条的规定:“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460元、410元、360元。每月补助标准为410元的地区:青岛市:即墨市”。因此,某公司应支付三原告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410元(按当时的赔偿标准)至条件丧失之日,随政策调整而调整。

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依法得到保护,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工相应的权利。职工因公受伤、死亡的,国家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来保障受工伤职工的权益。而对于非因公死亡的职工,仍有相关规定保障其近亲属的权益。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及青岛市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均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了相关规定,以此来保护非因公死亡职工近亲属的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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