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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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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阳儿童压埋事件:三个破碎的家庭,不该开工的项目,由谁来买单?




一、案情简述


4月18日下午,河南省盛和府建筑工地自卸车倾倒土方时,将在工地玩耍的4名儿童压埋,致其不幸死亡。4月19日,公安机关依法对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8名开发及施工人员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发生如此痛心的案件,谁该为这四个孩子的死亡来买单?是施工方?驾驶员?还是孩子们的家长?





二、施工范围的刑事责任认定




        

初步查明,该工地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曾被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但仍违法施工,未被有效监管。属无证非法施工,涉事车辆为向后倾翻型后八轮自卸车,系违规作业。项目监理方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为该项目进行监理涉嫌违规。而据工地附近的居民反映,该工地虽然周围用铁皮做了遮挡,但还是有一个破洞,孩子可以钻进去。


很明显,对于施工方来讲,在施工的过程中未尽到安全管理的义务。并且如果这个破洞是人为故意形成的,则破坏者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对有违反规定的行为的监理单位,由资质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停业整顿直至收缴《监理申请书》或者《监理许可证》、《资质等级证》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主要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由于施工方的行为最终导致四名孩子失去生命,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而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事件具体原因还在调查中,但如果经过侦查,发现施工方存在: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等情形,将从重处以刑罚。


但如果,施工方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涉事司机是否存在责任


在刑事责任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的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涉事驾驶员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需要关注其在整个事件中的过错程度,儿童进入工地本身非常人能预见的情况,如果驾驶员在作业前、作业中履行了足够的注意义务,那么,涉事司机驾驶员则无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民事责任上,根据《侵权责任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民法总则》相关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在此事件中,如果驾驶员驾车、以及倾倒土方时没有关注周围环境,未履行足够的注意义务,对于该事件的发生有过错,由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





四、家长是否有责任



通过相关报道,我们了解到,四名儿童最小的5岁,最大的11岁。因为儿童年龄小、对危险的判断和应对能力严重不足,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也应该尽到监管义务,履行自己的监管责任,否则会因监护不力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据我国《民法总则》条文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这件事情虽然施工方必然会被追责,但也该敲响未成年人的教育警钟,在日常生活中未成年人的父母要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因管理疏忽、监护失职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家长应该对未成年人加强监护,未成年人尽量不要离开成人视线,同时让未成年人多多学习安全防护知识,有能力判断危险程度以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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