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恋爱中的情侣互相赠送礼物是很普遍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来看,蓝天愚送礼物给高淑雅的行为可以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
基于“结婚”这种美好的愿望,恋爱中的男女双方除了日常生活消费支出外,可能存在一方为另一方进行资产支付的情况,这种支付的行为系无偿的,一般也不需要接受支付的一方承担对待给付义务,在性质上属于赠与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5条的规定,蓝天愚无偿赠与项链、金钱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且高淑雅也有接受赠与的意愿和行为,故蓝天愚向高淑雅赠与项链、金钱的合同成立已经履行完毕。
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5条第一款规定,双方达成的赠与合同是建立在“结婚”为条件的基础上,所以蓝天愚的赠与行为可以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