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热线:180 9059 9181
    
关于我们 About Us
联系我们Contact

    手机:

    侯律师:18090599181

    侯律师:13198198773

    座机: 0817-2186988


    邮箱:2925815031@qq.com

    办公地址:四川南充市顺庆区华康路14号四川君定律师事务所


婚姻家庭
阅读量:
哪些财产为夫妻一方独有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依物权法关于所有权取得的原理,夫妻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财产应属个人财产。如果该财产的取得权利发生于婚前,而财产的实际取得在婚后的,也属婚前财产,应届夫妻个人财产。那么哪些财产为夫妻一方独有的财产呢?

一、哪些财产为夫妻一方独有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依物权法关于所有权取得的原理,夫妻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财产应属个人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所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是专门用于夫妻一方的治疗费用,应属夫妻特有财产。

3、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遗嘱继承是指按照遗嘱人生前所立的遗嘱来确定继承人及遗产处理的一种继承方式。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具有严格的个人性质,应属夫妻特有财产,司法实践中,也一直将之视为夫妻个人财产。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增多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拥有的财富越来越多,内容也越来越新,种类不断增加。夫妻共同财产除了从以往单纯的金钱和常见的家具电器首饰等实物外,股票、房产、公房使用权、个体商店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知识产权等等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不断捅现,纠纷日益频繁,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既要综合考虑有形或无形财产的价值及双方的生活需要、经营能力,又要协调与财产有关的第三人的关系,因此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难度日渐增大。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举证、取证更难

在离婚案件中,湮灭证据、隐瞒财产(特别是异地财产)的情况越来越多。许多当事人在起诉离婚前,早已把有关的证据、财产毁灭或隐藏起来,甚至有的找人作伪证,写假借条,致使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财产没有多少,“共同债务”倒是越审越多。另外有许多金融部门为了拉拢客户,拒绝或有意刁难法院的调查取证工作,这些都给案件的审理带来困难。当前在审理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中当事人举证难和法院取证难仍是十分突出的问题。


导航链接 | 关于我们 | 业务领域 | 君定团队 | 新闻中心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 联系我们 | 合作单位
Copyright 2014-2024君定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公司地址:南充市顺庆区华康路14号四川君定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热线:180 9059 9181 E_mail:29258150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