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热线:180 9059 9181
    
关于我们 About Us
联系我们Contact

    手机:

    侯律师:18090599181

    侯律师:13198198773

    座机: 0817-2186988


    邮箱:2925815031@qq.com

    办公地址:四川南充市顺庆区华康路14号四川君定律师事务所


经济合同
阅读量:
效力待定与可撤销的区别有哪些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可能存在效力待定或者可撤销的情况,只要符合法定的可撤销要件,合同依照法定程序就可以撤销,那可撤销合同的种类有哪些?效力待定与可撤销的区别有哪些?

一、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二、可撤销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2)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胁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胁和强迫而陷入恐惧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5)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

三、效力待定与可撤销的区别有哪些

(一)合同的性质不同

可撤销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在未被撤销前,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求力。而效力待定合同实际上是未发生效力的合同,在经过权利人确认或出现特定事由后才转化为有效合同。

(二)合同的效力不同

可撤销合同具有履行效力,履行期截止时,仍负有履行的义务,不履行者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未履行者请求撤销合同,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后,合同自始视为无效,此时违约责任不能成立。

效力待定合同在没有被权利人确认之前是无效合同,不具有履行的效力。在被权利人确认后则是有效合同,具有履行的效力。

(三)形成原因不同

构成可撤销合同的法定原因是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趁人之危。

效力待定合同的形成原因则主要是当事人不具备签订此合同的相应的权利。

(四)受时间限制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期间内(我国《合同法》规定为1个月)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而可撤销合同,当事人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权利消灭。

(五) 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此追认或撤销直接向合同当事人进行,无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而可撤销合同只能由受损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要求。


导航链接 | 关于我们 | 业务领域 | 君定团队 | 新闻中心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 联系我们 | 合作单位
Copyright 2014-2024君定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公司地址:南充市顺庆区华康路14号四川君定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热线:180 9059 9181 E_mail:29258150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