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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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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涉嫌贩卖毒品罪 辩护词

白某涉嫌贩卖毒品罪

辩护词

审判员:

受被告人白某的母亲的委托,四川君定律师事务所指派侯国君律师担任白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的辩护人。现就该案的事实及法律适用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指控的毒品交易是侦查机关安排特情引诱而进行的,被告人无抗拒抓捕情节,在被捕当场配合侦查人员固定相关证据。

1、侦查机关在某区将吸毒人员何某抓获,何某向侦查人员表示愿意配合侦查员将贩卖毒品的人抓获。侦查人员设计引诱被告人白某向何某贩卖毒品,在与何某交付毒品时被告人白某被侦查人员抓获,因此本次交易是被侦查人员控制下由特勤进行机会引诱型进行的。根据《大连会议纪要》对特情介入的毒品犯罪案件,因在侦查机关控制之下,毒品最终没有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性相对减轻,在量刑时应考虑特情介入这一因素,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2、在侦查人员抓捕被告人白某的过程中,被告人白某无抗拒侦查人员的抓捕行为,被捕后配合侦查人员的固定证据。量刑时应考虑。

二、贩毒毒品数量较小,情节较轻。

被告人白某贩卖给何某的冰毒净重0.39克,属于零包销售。从被告人的出租房内搜查出的冰毒净重6.59克,数量共计6.98克,未达到7克,指控的交易也非多人多次。因此指控的交易不属于情节严重。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下,而非三至七年。

三、被告人有吸毒习惯,对毒品有自用的需求。购买毒品和持有毒品的主要目的是供自己吸食,而贩卖毒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以贩养吸。二被告人贩卖毒品与专门从事贩毒的人员有所区别。根据2008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法(2008)324号) 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以及以贩养吸的情节,酌情从轻处理。

四、被告人认罪认罚,愿意改过自新。

被告人白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白某当庭认罪悔罪,愿意改过自新。被告人无犯罪前科,系初犯。根据《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以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告人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指控被告人白某贩卖毒品罪名成立,但情节较轻。请人民法院按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起点对白某量刑处罚,建议适用缓刑。                   

 

辩护人:

四川君定律师事务所   

律师  侯国君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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